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(構)、學校之公務人員, 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,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 則規定提起申復者,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,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一、依本會民國115年9月15日115年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 理。
二、按公務人員保障法(以下簡稱保障法)第77條第1項規定: 「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 之處置認為不當,致影響其權益者,得依本法提起申訴、 再申訴。」第78條第1項規定:「申訴之提起,應於管理措 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向服務 機關為之。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,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,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。」次按本會109年10月5 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一覽表,有關機 關所為「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」定性為管理措 施;爰公務人員如不服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,得依保障法 規定,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,嗣不服申訴函復,或服務機關逾期未為函復,再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救濟。
三、又有關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職安法)公務 人員,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,倘 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,考量職安法 之申復程序,本質上係針對不服機關職場霸凌決定之內部 自我審查機制,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 當,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,公務人員如 不服該申復決定,得逕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救濟;至如未經 申復決定者,自得依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、再申訴程序救 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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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10-1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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