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有關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,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一、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(以下簡 稱提敘認定辦法)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未列入該條第1 項之對照表,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,其職等 相當之對照,由本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。
二、查各級法院之約用法官助理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 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,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 人員,經本部參酌司法院秘書長民國115年9月2日秘台人二 字第1150022073號函之意見,認定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 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。日後採計曾任約用法官 助理年資提敘俸級案件,其職等相當之對照,依該表辦 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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