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旨:重申有關公立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查證事 宜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50094848號書 函辦理。
二、查教育部81年8月20日台(81)人字第46562號書函略以, 教師得檢附曾任僑校資歷之相關證明文件,向服務學校申 請提敘,學校於接受申請後請依行政程序,報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轉請僑務委員會認定或查證後辦理。
三、前開書函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,在中央為教育部;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爰公立 學校辦理代理教師職前曾任僑校資歷之查證,請依前開程 序辦理。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9-30|
{{ $t('FEZ005') }} 4|